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云南省反恐怖主义 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2021年第3号)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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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3 14:59:39

为增加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立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立法程序规定,云南省公安厅于2021年12月10日举行《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现将听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补充设定了行政违法行为,在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按照立法程序,省公安厅就《条例(草案)》补充设定内容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公告

11月22日,省公安厅在网站公布《关于举行<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向社会各界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

(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

11月28日前,按照程序确定了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监察人2名;采用自愿报名、省公安厅邀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代表20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相关行业代表、利害关系代表、社会普通公众代表。听证代表中,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2名,专家学者3名,法律工作者1名,宾馆酒店、物流寄递、二手车交易等相关行业及利害关系代表12名,社会普通公众代表1名。

(三)发布第2号公告

11月30日,省公安厅在网站公布《关于举行<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2021年第2号),向社会各界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等事项。12月7日前,将《条例(草案)》听证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12月10日(星期五)15:00——17:30,听证会在云南公安民警综合训练基地导调指挥中心(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二)听证会的参加人员

1.听证主持人

王晓霞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2.听证人(发言人)

李光懿 省公安厅立法工作专班起草组负责人、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院长

3.听证代表:18人

那金华 省政协委员

王福松 云南省法学会会员部部长

高崇慧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仇永胜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  鹏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仁坤 昆明索菲特大酒店安全总监

张建国 七彩云南温德姆酒店安保负责人

张俊芳 昆明阳光酒店安全总监

王学琴 昆明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丁   伟 昆明顺丰速运经理

张   力 百世快递云南分公司安全负责人

陶   波 昆明锦大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正洪 昆明锦大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崔刚兵 昆明畅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吉传 昆明畅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职工

彭   正 滴滴专车驾驶员 

李茹龙 云南滇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驾驶员

高雅文 社会普通公众

4.听证监察人:2人

杨官升 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干部

何霁鹏 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干部

5.听证记录人:2人

王  霞 云南警官学院反恐学院教师

潘素梅 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教师

(三)听证会议程

1.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2.听证发言人就《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说明;

3.听证代表就《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草案)》进行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4.听证人(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作解释和答复或由立法专班相关责任人就法律问题作解释;

5.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提出监察意见;

6.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7.听证代表和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四、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合法性与可操作性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细化了上位法有关内容,填补了上位法部分空白,增强了操作性,具有云南地方特色。18位听证代表共提出32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健全第六条内容,乡(镇)机构职能中增加隐患排查上报和处置内容,并明确村、自然村的隐患排查、上报和处置。

2.在第八条增加宣传教育内容,充分考虑与高校责任有机结合,将教育培养纳入各类学校教育体系。

3.在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规定成员单位应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党政年终考核。

4.在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规定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如村两委等)的协助责任。

5.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住宿登记人故意躲避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导致出现人证不符或一证多人等情形的,应对个人予以处罚。

6.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查验和登记过程中安全检查设备与过机安检内容。

7.在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查验和登记的对象(谁叫车谁负责),增加“对于乘车人员身份不明或有其他怀疑的,驾驶员可以举报和报警”的规定。

8.在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类别中增加出租房、食品(如送饮用水)、汽电行业;明确酒店查验登记时,因入住人主观故意躲避酒店实名登记要求导致违法结果的,应对入住登记人或入住人进行处罚;区分情形进行责令改正,对于严重违反反恐管控义务的情形,可不经责令改正直接进行处罚。

9.在第五十八条明确如实名登记、开箱验视环节具体应如何操作,便于企业进行监管;区分情形进行处罚,对于企业未履行培训义务导致违法行为的,应当对企业进行处罚,对于企业已履行培训义务实际中因个人(或加盟商户)原因导致违法行为的,应当对个人(或加盟商户)进行处罚;明确个人不配合履行查验登记义务的,应对个人进行处罚。

10.在第五十九条对巡游出租车的处罚进一步量化,增强可操作性。

11.在第六十一条明确对于场外交易的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管理,或者明确均纳入场内交易由商务部门进行管理。

12.听证代表还从立法规范性、章节结构、条文顺序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例如:建议第六条将“落实辖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要求”修改为“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修改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将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调整到一起,删除第五十七条中的“网吧”,将第六十三条中“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等。


五、听证人(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人(发言人)针对听证代表质询,重点就《条例(草案)》设定行政处罚的上位法依据,以及“法律责任”中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分别进行了解释。经听证发言人解释,听证代表一致认为:对听证事项无异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比较合理;充分认同创新增设的处罚前置程序,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条例(草案)》具备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六、听证会评议和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2月13日,省公安厅立法工作专班召开会议,通报了听证会有关情况,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评议,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决定对《条例(草案)》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反恐怖主义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

2.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旅馆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寓、民宿、洗浴场所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处罚。”

3.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一条处罚。”



云南省公安厅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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