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的通知》(公交管〔2020〕298 号)有关要求,便利群众就近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体检,快捷办理驾驶证业务,经省公安厅与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现就做好我省机动车驾驶人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体检的医疗机构范围
初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驾驶证业务的,可以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具备条件的一般乡镇卫生院、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其身体条件证明仍适用原来的规定,到各地残联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具有残疾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体检。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共同会商研究确定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凡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向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备,填写报备申请表,由两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予以确认,并同步到交管“12123”手机APP,便于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查询选择。同时,报备的医疗机构可与所在地州、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联网对接,通过互联网传递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实现部门间体检信息的联通共享,更加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二、机动车驾驶人体检的工作条件
各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的有关要求开展体检。负责驾驶人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残疾驾驶人体检的主检医生应具有残疾人评定资质)。开展驾驶人体检的医疗机构应配备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检查等基本体检设备,保障各项体检项目的检测;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体检室,配备供驾驶人休息、等候的座椅和饮水器等便民设施,安装体检视频监控设备,且监控资料保存期不低于1年;申请开通互联网驾驶人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应配备开展驾驶人体检信息联网共享等设施设备,保障体检信息的采集、传输。开展残疾驾驶人体检的医疗机构,还需配备单眼视力障碍残疾人体检所需的视野检查相关设备以及徒手握力检测设备。
三、自助体检设备的配备及使用要求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具备条件且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的体检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州、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自助体检服务,配备自助体检设备。
(一)自助体检设备要求。体检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自助体检设备,不限品牌,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自助体检设备接入互联网平台网络的,应组织开展相关安全检测,并取得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试验报告。
2.自助体检设备外挂软件正式上线运行前应当通过软件安全测试,并取得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
3.自助体检设备能实现对体检人员身高、视力、听力、辨色力、上肢、下肢、躯干及颈部的自助检测,自动拍摄体检人员证件照片,可远程监控整个体检过程并形成音视频资料,医生可通过后台审核完成体检工作;体检过程的音视频资料必须保存1年以上,可随时调取和抽查。
医疗机构要建立自助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主检医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数据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
(二)自助体检设备的使用要求。有意开展自助设备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州、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自助设备相关数据接口,驾驶人自助体检机使用单位及接口开发单位应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签订网络安全保密协议。获得数据接口授权后,由体检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地点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函告自助设备摆放的地点、数量、主检医生基本情况以及安全承诺,经所在地州、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布设备摆放地点和服务时间,并函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加强行业监管。
(三)使用自助体检设备的范围。办理初学、增驾、期满换证、恢复驾驶资格等业务的体检中,持有或申请C类(C5除外)、D类、E类、F类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各项业务的体检,可使用自助体检设备。自助体检设备显著位置须有专门的说明和告知。
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的核查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驾驶人身体条件的核查工作,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对驾驶人的身体条件有疑义或发现驾驶人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嫌疑的,以及驾驶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本州、市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负责核查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出具驾驶人是否符合驾驶条件的核查结论。
五、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机制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指导。对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医疗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认可该体检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