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 访问量:22866 | 更新时间:2022/12/30 16:44:06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云公规〔2022〕1号


各州、市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2022〕-223)要求,省公安厅制定了《云南省公安厅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第一版)》,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各警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云南省公安厅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安厅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

(第一版)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27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须同时具备)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修改)

第62条第1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1.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道路通行安全后果;

2.主动改正或者经教育后及时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2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修改)

第62条第2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1.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道路通行安全后果;

2.主动改正或者经教育后及时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3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89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修改)


第77条第5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1.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道路通行安全后果;

2.主动改正或者经教育后及时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4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临时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56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93条第1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修改)

第63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1.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机动车驾驶人未离开驾驶座,未造成道路通行安全后果;

2.主动驶离或者经教育后立即驶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5

机动车在小巷、社区违反规定临时停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56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93条第1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修改)

第63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1.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机动车临时停放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未造成道路通行安全后果;

2.主动驶离或者经教育后立即驶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6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89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修改)

第71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1.交通违法情节轻微,装载的物品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未造成道路通行安全后果;

2.主动改正或者经教育后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7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38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62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89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道路通行安全后果;

2.主动改正或者经教育后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8

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11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95条第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28日修正)

第76条第6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

2.现场系统查询机动车已投保有效交强险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电子、纸质证明凭证;

3.主动改正或者经教育后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9

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11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95条第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28日修正)

第76条第6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现场系统查询机动车已检验合格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电子、纸质凭证;

3.主动改正或者经教育后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10

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11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95条第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28日修正)

第76条第6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现场系统查询机动车信息状态正常或者能够出示有效电子行驶证;

3.主动改正或者经教育后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11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19条第4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95条第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28日修正)

第76条第6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

2.现场系统查询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状态正常或者能够出示有效电子驾驶证;

3.主动改正或者经教育后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12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21条第1项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第59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公安机关首次发现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等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13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网络运营者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25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59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公安机关首次发现网络运营者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14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网络运营者未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25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59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公安机关首次发现网络运营者在发生网络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事件时未及时处置、报告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15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47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68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公安机关首次发现网络运营者不履行信息发布或者传输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16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网络运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24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61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公安机关首次发现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17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69条第2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1.网络运营者首次发生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未造成影响等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或者经教育后立即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18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28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69条第3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1.网络运营者首次发生拒不向公安机关依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2.未造成影响等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19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未履行备案义务)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12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23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1.公安机关首次发现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20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21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公安机关首次发现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21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19条第1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1.公安机关首次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22

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19条第3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1.公安机关首次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23

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19条第4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公安机关首次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2.未导致数据泄露、被非法控制利用攻击其他网络等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24

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19条第5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公安机关首次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25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第445号令,2018年9月18日修订)

第41条第1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通过网上系统查询已办理相关证件;

3.一年内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

26

乘坐民用航空器携带、交运禁运物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201号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32条第4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35条第3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1.乘坐民用航空器携带、交运打火机等少量国家规定的其他非管制类禁运物品;

2.无故意隐匿等行为;

3.安全检查发现后,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主动处理携带、交运的禁运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口头教

育提示

27

托运人(航空物流单位)伪报品名托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201号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30条第2款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35条第3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1.航空物流单位初次伪报品名托运货物,托运的货物非国家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情节轻微;

2.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及时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3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共10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须同时具备)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36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28日修正)

    第77条第2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行驶的;

1.交通违法情节较轻;

2.未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可以处50-100元罚款,按下限处50元罚款,并口头教育提示。

 

2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45条第2款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修改)

    第53条第3款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28日修正)

    第77条第1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1.交通违法情节较轻;

2.未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可以处50-100元罚款,按下限处50元罚款,并口头教育提示。

 

3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45条第2款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28日修正)

    第77条第1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1.交通违法情节较轻;

2.未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可以处50-100元罚款,按下限处50元罚款,并口头教育提示。

 

4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修改)

    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28日修正)

    第77条第4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交通违法情节较轻;

2.未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可以处50-100元罚款,按下限处50元罚款,并口头教育提示。

 

5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51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28日修正)

    第77条第16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六)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交通违法情节较轻;

2.未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可以处50-100元罚款,按下限处50元罚款,并口头教育提示。

 

6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修改)

    第50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28日修正)

    第77条第6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1.交通违法情节较轻;

2.未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可以处50-100元罚款,按下限处50元罚款,并口头教育提示。

 

7

乘坐民用航空器携带、交运禁运物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201号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32条第4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35条第3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1.乘坐民用航空器故意隐匿携带、交运打火机等少量国家规定的其他非管制类禁运物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2.携带的物品仅用于日常生活用途,无其他违法犯罪动机,且一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3.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主动处理禁运的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口头教育提示。

8

托运人(航空物流单位)伪报品名托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201号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30条第2款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35条第3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1.航空物流单位伪报品名托运货物,托运的货物非国家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情节较轻;
2.一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
3.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及时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9

托运人(航空物流单位)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201号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30条第2款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35条第3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1.航空物流单位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夹带的危险物品危害不大、数量较少,尚未构成犯罪;
2.一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3.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及时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10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第445号令,2018年9月18日修订)

    第40条第1款第1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免予强制事项清单(共4项)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须同时具备)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备注

1

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11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95条第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

2.系统查询机动车已投保有效交强险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电子、纸质证明凭证;

3.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扣留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5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6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16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口头教

育提示

 

2

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11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95条第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系统查询机动车已检验合格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电子、纸质凭证;

3.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扣留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5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6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16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口头教

育提示

 

3

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11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95条第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未能出示电子行驶证;

2.系统能够查询到机动车信息且机动车信息状态正常;

3.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扣留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5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6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16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口头教

育提示

 

4

扣留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19条第4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95条第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者未能出示电子驾驶证;

2.系统能够查询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且驾驶证状态正常;

3.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扣留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5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6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16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口头教

育提示



政策解读材料:《云南省公安厅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第一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