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0013040439号建议的答复
杨丽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非法办理资格证、虚假期刊论文出版的打击力度,规范良好学术行为的建议》(第1000130404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法办理资格证、虚假期刊论文出版的行为可能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违法犯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对于该类行为中的违法犯罪情况,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职能,对符合违法犯罪条件的,将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打击处理。
长期以来,云南省各级公安机关始终按照公安部安排部署,全力打击整治“假印章、假证件、假公文”(以下简称“三假”)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挤压制贩“三假”违法犯罪活动空间。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破涉及“三假”的刑事案件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人;行政案件41起,查处违法人员45人;收缴假车牌照、假印章、假证件一批。在打击整治工作中,重点查处制贩“三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派发制贩“三假”卡片、张贴小广告,以及通过互联网、手机发布制贩“三假”有害信息等行为。重点打击制贩“三假”违法犯罪活动的操纵者、组织者、经营者,以及以此为业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分子、跨省区市制贩“三假”重大违法犯罪团伙。
开展打击“三假”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各警种协同发力,通过公安、市场监管、城管、工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高效连接、信息共享、线索互通来推动打击整治“三假”工作常态化。当前,通过公安机关持续推进的打击“三假”工作可以看出,要使非法办理资格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在社会层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关措施:一是增强社会共识,自觉抵制通过造假获益行为。对非法办证的打击不能单单依靠公安机关的执法来实现,因现行法律法规对使用“三假”人员的惩戒力度不足,“受益”方引发的“市场”需求造成“三假”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在对“受益”方的抑制和处理上,还需进一步加强相应的顶层设计和社会诚信机制建设。二是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扩展线索来源。“三假”买卖双方均为不当获益方,交易活动单线进行且较为隐秘,极大制约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线索、涉案证据的获取渠道。通过社会层面加大宣传动员力度,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制贩“三假”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参与向公安机关举报“三假”违法犯罪线索,营造出积极正面的社会氛围,才能更加有效地震慑和遏制该类违法犯罪。
云南省公安厅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