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01303022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013030220号建议的答复
李永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治理的建议》(第100013030220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老年代步车管理及立法难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强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可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老年代步车)其性质上均属于机动车,但由于生产环节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纳入机动车管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老年代步车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非法生产、违规销售、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管理、使用、处罚等一系列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由于社会各界对“老年代步车”车辆属性认识不统一、生产销售等环节监管缺失等原因,仅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末端管理措施很难达到管理效果。同时,鉴于立法权限的限制,在现有条件下地方立法既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的机动车登记条件,许可其上牌上路;也不能突破上位法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将它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二、加强协作推进综合治理。一是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1.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2.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总体管理思路是先由各地人民政府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摸排整改,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出台后进行清理整顿,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二是2018年,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六部门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云工信装备〔2018〕49号),进一步细化我省落实国家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方案,并对我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三是2020年6月,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云公交〔2020〕79号),决定自7月1日至12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从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等多环节推进低速电动车治理。在此次综合治理行动中,将强化宣传引导作为重要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各级公安、工信,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
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1.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2.关于印发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关于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公安厅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