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治安保卫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保卫管理员考核认定制度,助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序推进全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公治安〔2023〕20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公安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推进全省保卫管理员培训、考核和认定体系建设。
(二)坚持公平公开原则。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培训机构由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开遴选、确定,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考培分离原则。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和培训机构应分别确定,同一机构不能同时承担评价和培训职能。
(四)坚持质量优先原则。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以培训、认定质量为中心,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把报名资格审查关、教材题库审验关、培训教学质量关、评价发证审核关,确保评价结果与实际素质能力相符。
(五)坚持重点行业融合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应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系国计民生的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效能融合,坚持把保卫管理员培训、考核纳入单位治安保卫管理整体设计谋划,精心组织部署,强化推动落实。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源的统筹利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公共实训基地的功能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共建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扩充保卫管理员人才资源储备、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保障机制,着力提升保卫管理员队伍法律知识、组织防范、技术防范、保卫管理、应急处突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保卫管理员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开展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提升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水平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社会评价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2022〕1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20〕7号)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的通知》(云人社函〔2022〕56号),由省公安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遴选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二)确定社会培训机构。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全省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保卫管理员培训资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组织云南警官学院、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选拔职业道德良好、专业水平过硬、德才兼备的专家、教师组成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督导员,对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工作开展实地督导,并定期通报督导情况。
(三)规范考核认定和颁发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在省公安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 版)对考核人员开展资格审查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公安部指定的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等方式,对组织防范、技术防范、保卫管理、应急管理、培训与指导等方面开展考核,并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制作,证书数据通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行全国查询。
(四)建立常态化考核认定机制。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指导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围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以及业务培训场所,每年对已完成认定的保卫人员结合当前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新形势、新风险、新要求,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开展保卫人员上岗初任培训。
(五)加强保卫管理人才库建设。各地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完善本地保卫管理员人才库储备机制,形成专业人才管理体系,指导开展多层次、全领域、全方位的经验交流活动,不断壮大保卫管理队伍,提升保卫管理职业技能,使其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省公安厅适时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全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竞赛。
(六)建立保障激励机制。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积极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重点单位加大保卫干部业务培训、等级认定等工作方面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投入,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保卫干部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水电油气、国防军工、学校医院、党政机关、金融邮政、文博科研、公交地铁、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鼓励优先录用取得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省公安厅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对积极参与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卫管理员主要服务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重点要害单位,保卫管理员等级认定是对保卫管理员职业能力素质的认可和肯定,对于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保卫管理员等级认定证书全国统一,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全国各行业保卫工作的基础和标准,各地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全力推进保卫管理员深入有序开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有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保卫管理员队伍素质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切实将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抓细抓实。各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有序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网站、自媒体、报刊等宣传渠道,加强对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宣传,特别是大力宣传在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和培训等级认定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增强保卫管理员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保卫干部队伍的凝聚力。要树立职业楷模、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保卫管理员等级认定工作的情况汇总和统计分析,特别是保卫管理员获取证书、保障激励措施制定落实等情况。各州(市)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于每年12 月 10 日前向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报送工作情况,等级认定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随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省公安厅:高瑞,0871-6305428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邢伟,0871-67195672
王北,0871-67195729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23日
政策解读材料:关于《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