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从事边境贸易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 访问量:50228 | 更新时间:2020/5/11 16:41:13

为切实做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工作,提升和改进云南边境地区从事边境贸易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管理工作,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申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现将《云南省从事边境贸易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通过云南省公安厅政务网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将修改意见反馈云南省公安厅。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0年5月11日至5月26日

电子邮箱:yncrj@sina.com

联系电话:0871-63051209

邮政编码:650228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中段出入境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云南省从事边境贸易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服务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一步规范边境贸易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边境贸易类出入境通行证,不包括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从事边境贸易单位及人员包括:

(一)在边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从事边境贸易资质的企业法人;

(二)在边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从事边境贸易资质的个体工商户;

(三)参加边民互市贸易的边境地区居民。


第二章证件受理

第四条 从事边境贸易人员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边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具有边境贸易类别;

(二)申请人系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的,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系企业员工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申请人系登记备案个体工商户主持经营者携带直系亲属或者雇用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每个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备案的携带直系亲属或者雇用人员各不得超过2名。

第五条 边境地区居民参加互市贸易的,可以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第三章证件审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边境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出入境通行证,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紧急出境参加边境交易会的;

(二)紧急出境处理经济案件纠纷或其它突发事件的;

(三)紧急出境运输鲜活农产品的;

(四)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符合签发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经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偏远地区或者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申请、使用出入境通行证的行为。

第九条从事边境贸易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出具证明材料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整改或者暂停办理单位人员出入境通行证业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从事边境贸易人员未在当地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或者申办证件后出境赌博、从事非法伐木、采矿等与边境贸易无关活动的,由签发机关收缴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宣布出入境通行证作废。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居民,是指根据有关边界(境)管理协定,确定的本省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本省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