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集云南省公安机关委托实施保安行业行政许可审批试点工作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访问量:18486
发布时间:2024/2/8 17:29:41

为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保安管理服务效能,便利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激发保安服务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保安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公安部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公安厅拟将原由省公安厅实施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委托实施试点,由部分州(市)公安局以云南省公安厅名义实施,有关决定书和许可证仍加盖云南省公安厅印章;拟组织将原由州(市)公安局实施的保安员证核发行政许可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通过委托的方式交由部分县(市、区)公安局以州(市)公安局名义实施。为有序推进此项工作,云南省公安厅起草制定了《云南省公安机关委托实施保安行业行政许可审批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在2024年3月10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nsbaxh@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云南省公安机关委托实施保安行业行政许可审批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来信来件。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请在信封上注明“委托实施保安行业行政许可审批意见征集”字样。

三、传真。传真电话:0871-63052548,传真件请在首页标注“委托实施保安行业行政许可审批意见征集”及页数。

云南省公安厅

2024年2月8日

云南省公安机关委托实施保安行业行政许可审批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深化保安监管工作改革、促进保安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工作要求,推进全省公安机关委托实施保安行业行政许可审批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保安管理服务效能,便利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激发保安服务市场活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云南省公安厅通过委托实施的方式,试点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行政许可交至州(市)公安局以云南省公安厅名义实施;试点州(市)公安局将保安员证核发行政许可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交至所辖县级公安机关以州(市)公安局名义实施。通过委托实施的方式降低实际审批和备案层级,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二、试点项目

本次由云南省公安厅委托实施的事项是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公安部有特殊规定的武装押运、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外)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行政许可,具体由云南省公安厅根据此方案组织实施;由州(市)公安局委托实施的事项是保安员证核发行政许可、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具体由各州(市)公安局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试点范围

经对各州(市)公安局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能力(主要考量是否有保安监管机构、专职监管人员、工作实践和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按照公安部自贸试验区全部纳入试点的要求,根据云南省近三年的年均审批量及全省分布情况,确定试点范围为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丽江市、临沧市及其下辖各县(市、区)。试点范围涵盖了昆明市官渡区、红河州河口县、德宏州瑞丽市等国务院设立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及省政府确定的“2+3+N”沿边产业园区。

四、受理条件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公安部有特殊规定的武装押运、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注册资本有关证明材料;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架构图、公司章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调用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突制度、装备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7.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承诺书》。

根据中央、部省“放管服”改革有关文件要求,以下3类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免予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查验:

1.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2.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明。

3.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并持有保安师资格证书;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承诺书和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4.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根据中央、部省“放管服”改革有关文件要求,以下2类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免予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1.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2.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明。

(三)保安员证核发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4.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5.没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四)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行政备案的受理条件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五、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及结果查询渠道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行政许可的办理及结果查询渠道

申请人通过州(市)公安局设立的服务窗口或公布的受理渠道提交申请材料;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搜索“保安”词条找到对应事项链接后进入或登录“云南保安服务网”(https://gonganting.yn.gov.cn/ba/#index/index-content.html),注册“个人”账号并完成实名认证,在“办件查询”中查看审批结果,并可下载打印核发或换发的《电子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保安员证核发行政许可的办理及结果查询渠道

全省各地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实行线上办理。申请人通过“云南保安在线”微信小程序报名及参加线上考试;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审批发证;考试通过的考生登录“云南保安在线”微信小程序,在“保安员证认证”中查看并下载自己的《电子保安员证》。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的办理及结果查询渠道

全省各地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实行线上办理。备案单位登录“云南保安服务网”(https://gonganting.yn.gov.cn/ba/),注册“法人”账号并完成实名认证,在“法人事项”中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模块中按页面提示提交有关材料;备案完成后,备案单位可在“办件查询”中查看办理结果,并可下载打印接受备案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主办单位:云南省公安厅 邮箱:1920003200@qq.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21 滇ICP备19010245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386号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