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01303048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 访问量:59771 | 更新时间:2020/12/16 16:22:09

关于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013030488号建议的答复


余雷等7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路口监控补光灯安装的建议》(第100013030488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交通监控设备建设现状

交通监控系统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所记录的图像具有很强的直观性、实时性和可逆性,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交通疏导、交通违法取证、及时响应交通突发事件、侦破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科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公安行业标准《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200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2-201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14)和《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T1202 -2014)建设公安交通监控设备,并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设置交通标志。目前,全省交警部门已建设卡口2621套、闯红灯抓拍系统5771套,这些设备都需要配套使用补光灯进行抓拍。

近三年来,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交通监控设备对车辆实施动态监管,查获涉嫌违法机动车584720辆次,其中:涉嫌假牌机动车890辆次、套牌机动车346辆次、毒驾168辆次,重点车辆违法2983辆次,逾期未检验车辆312057辆次、逾期未报废车辆1117辆次,违法未处理车辆30183辆次、驾驶证异常98912辆次,其他违法行为138064辆次。对查处交通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和保安全、保畅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科技支撑作用。

二、存在问题

交通监控设备在建设过程中虽然能够按照标准进行建设,但在使用和运维过程中,部分设备存在补光灯位置和角度发生变化、不满足标准的情况。主要是对设备运维的监管力度不够,对环保技术及产品研究不够,对补光灯造成光污染的问题重视不够。

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科技管控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交通监控设备光污染,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改进和提高:

(一)加强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省公安厅立即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并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全省性的专项检查,确保补光装置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一是加强前端监控设备的补光装置行业标准建设。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建设的前端监控设备补光装置将严格按照公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和安装,保证补光装置的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监控设备补光装置的管理。要加强对安装后的补光装置进行管理,对补光装置的位置、高度、照度和角度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自检自查,不符合标准的一律进行整改,在维护后进行校验,并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补光装置满足标准要求,减少光污染。

(二)加强环保补光装置技术及产品的跟踪和研究。省公安厅将加强对环保补光装置技术及产品的跟踪和研究,能够采用微光抓拍设备而不需要补光装置的,尽量采用微光抓拍设备,在满足工作要求的同时,达到照明、安全、环保多重效果。

衷心感谢您对全省公安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为全省公安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提供支持帮助,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云南省公安厅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