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01303020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 访问量:55132 | 更新时间:2020/12/16 16:20:02

关于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013030201号建议的答复


张越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清理并科学合理设置高速公路监控设施营造云南改革开放良好环境的建议》(第100013030201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高速公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情况

(一)全省高速公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情况。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用交通监控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检测、拍摄,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和根据预设的缉查数据,对车辆进行比对缉查,实时报警的设备。截止2019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6002.529公里。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备案高速公路双向治安卡口642套,监控设备2242套,测速设备116套。2017年,省公安厅与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了视频专网互连,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控视频平台客户端的方式,向省公安厅提供了高速公路监控视频共6642路,使监控视频资源实现系统层次上的共享和统一调度。

(二)全省高速公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规定。2014年,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固定式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当设在省、州(市)、县际公路交界处、连续弯道、隧道、长坡、临江、临崖、大型桥梁等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口、路段、道路情况复杂,通行秩序较乱,需要实施管控的路口、路段。同时对固定式测速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进行了要求,同方向道路上设置固定式测速监控设备,普通公路间距应大于10公里;高等级公路间距应大于20公里;高速公路间距应大于30公里。

二、全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清理整改情况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2018年3月,按照任军号副省长在《杭瑞高速保山至龙陵段和保腾高速测速设备设置情况》上的批示,省公安厅高度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总结,结合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专题研究,认真部署,制定方案。分别下发了《关于排查全省公路测速设备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公交传﹝2018﹞99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清理规范公路测速设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公交传﹝2018﹞120号)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了以王方荣总队长为组长,相关分管副总队长和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业务工作专班,切实抓好全省高速公路测速设备的排查清理和整改规范工作。

(二)全面排查,严肃整改。省公安厅坚持安全、合规、合理的原则,集中排查整治不安全、不规范、不合理的限速标志、测速取证设备。对设置不规范、群众反映强烈、事故预防发挥作用不明显的测速设备该改则改,该停则停,该拆则拆。至2018年底,全省公路共现场验收测速取证设备606套,其中符合规范要求209套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启用,对不符合规范要求397套全部予以停用,同时对全省测速取证设备设置设置管理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一是结合全省典型的山岭重丘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长下坡路段占比高及立体气候突出、高速公路限速值偏低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测速取证设备设置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除城市快速路外,不得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设置测速取证设备,主干公路通过市区的,市区段不得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设置,应当设在连续弯道、隧道、长坡、临水、临房、临崖、大型桥梁等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公路情况复杂,通行秩序较乱,需要实施管控的路口、路段。同时规定,同方向公路上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原则上,普通公路间距应大于10公里;高等级公路间距应大于20公里;高速公路间距应大于30公里。因事故防控工作需要,经地市级以上(含)交通管理专家组论证同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不受间距限制。二是坚持严格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全省公路上设置、使用固定测速取证设备实行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未经审核、审批、公示的测速取证设备采集的机动车违法信息不得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凡未按规定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一律不得录入交通违法处理平台,一律不得作为处罚依据。三是按照公安部交管局2019年下发的《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方案》要求,于2019年5月又对全省测速取证设备进行了清理排查“回头看”,并统一规范接入全国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备案,将全省所有测速设置点向社会公示。四是与高德公司协调,建立定期排查分析通报机制,定期梳理、排查、整改限速标志设置、限速值设定、测速取证设备选用和设置维护等突出问题,积极研判分析导航公司提供的超速多发路段数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及时设置、调整测速取证设备,共同推动隐患治理和预防事故。新增或修改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设置地点,及时向社会公布,向导航公司通报,推动相关导航公司定期更新导航数据,规范准确播报测速提示信息。

(三)规范管理,建立机制。省公安厅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管局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测速管理工作。一是建立测速取证设备日常巡查维护管理机制,定期对道路测速路段和测速取证设备进行实地巡查,落实监督管理和维护检修职责,建立巡查台账。二是建立定期排查分析通报机制,定期排查、梳理限速标志设置、限速值设定、测速取证设备选用和设置维护、违法记录审核录入、数据异常等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整改。

三、下步工作措施 

省公安厅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建立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监督指导,全力推进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严格审批,规范设置。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等,规范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立项和预算,科学合理提出相关设置需求,加强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全省辖区道路上设置、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对事故防控作用不明显、交通秩序好、不符合规范设置要求的路段,不允许安装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对重新申报增设的测速取证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使用。

(二)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整合与省交通厅监控视频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综合统筹各警种之间高速公路监控设备设置和资源整合,尽可能实现高速公路监控设备及信息共建共治共享,避免出现重复、过度设置监控、测速设备的情况。

(三)加强检查,强化管理。加强路面检查、巡查,对设备老化、设置不规范、管控效果不明显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督促规范或撤除;对执法数据异常的,及时予以停用和核查。对新增或修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向导航公司通报,定期更新导航数据,为群众出行提供准确的提示信息。

云南省公安厅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