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01303005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 访问量:53824 | 更新时间:2020/12/16 16:18:50

关于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013030056号建议的答复

赖有常等2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研究制定云南省超限超载联合惩治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00013030056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超限超载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及措施

2017年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36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相关部门26项惩戒措施。其中规定:联合惩戒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交通运输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

2017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相关部门27项惩戒措施,规定: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本备忘录所指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我省超限超载治理失信联合惩戒有关情况

为推动超限超载治理,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交管养〔2016〕864号),在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要求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2018年,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云交管养〔2018〕36号),建立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由省公路局汇总全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并抄送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加快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数据库建设,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2020年5月,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送了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涉及超限超载运输的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抄报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含)的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信息和货运车辆因超限超载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信息。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超限超载失信联合惩戒,旨在借助和发挥信用制度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驾驶行为,遏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诚信建设事关各个领域、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加强诚信建设的统领,增强各个领域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做到信息共享,才能达成信用信息在各个领域发挥诚信制约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泛深入宣传,使广大驾驶人和运输企业更加充分的认识到超限超载交通违法带来的约束,使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同时,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协调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做到信息时时共享,促成信用信息在相关领域发挥诚信制约作用。

衷心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全省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们提出更多更好的工作意见及建议,进一步帮助和监督我们改进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云南省公安厅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