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65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 访问量:52917 | 更新时间:2020/12/16 16:10:34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65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农业农村厅:

周常春委员《关于有序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建议》已交省公安厅会办。根据提案第四点“推进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相关内容,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总体进展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省户籍总人口4802.8万人,其中城镇户籍人口1717.1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5.75%,较“十二五”末(2015年底)的30.30%上升了5.45个百分点。“十三五”各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情况分别是:2016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92435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1.37%;2017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890663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3.06%;2018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734439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4.33%;2019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503023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5.43%。2020年上半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154628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5.75%。

二、公安机关推进措施

2015年至2020年,云南省公安厅先后五次推动或参与推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积极消除落户城镇的政策性障碍:一是2015年5月,推动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公安机关贯彻制定了《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改革的主要内容: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人口规模、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改革措施。二是2016年12月,推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了《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贯彻制定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条例规定了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对《云南省居住证》持证人提供了选举、保险、教育、住房、法律、医疗、就业、职称等11项公共服务和权益。三是2017年5月,推动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7号)。公安机关贯彻制定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在我省先期开展解决五类十种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解决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相关政策精神,提出了我省11类无户口人员的解决办法措施。四是2017年7月,牵头推动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84号)。公安机关贯彻制定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通知》(云公治〔2017〕193号)。改革的主要内容:全面放开人才、学生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城镇地区落户限制、调整放宽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五是2020年4月,参与推动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8号)。公安机关贯彻制定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融合战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通知》(云公治〔2017〕193号)。改革的主要内容:取消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探索试行城镇地区户随人走的经常居住地户口迁移政策、完善人才落户政策、摸排统计已进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情况及流向、积极稳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人员户口迁移、探索设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社区集体户口、取消省内城镇地区户口迁移审批流程、畅通民营企业员工落户通道、深化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居住证制度对城镇未落户常住人口全覆盖、推动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通过五次户籍制度改革,我省含昆明市主城区在内的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已全面放开,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和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购房、租房、就业、人才等多个通道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可零门槛落户城镇。

三、提案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周常春委员在656号提案第四点提出的意见,在我省五次户籍制度改革中已得到落实:一是关于“全面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探索建立城镇地区户随人走的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2020年4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后,我省取消了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实行全省统一的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政策。同时,在全省探索试行城镇地区户随人走的经常居住地户口迁移政策。二是关于“继续实施《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吸引和鼓励各领域人才等重点群体落户城市、城镇,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人口市民化”。根据《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我省全面放开了人才、学生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质的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在拟居住地、就业地的城镇地区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常住户口。中专以上学生升学和毕业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升学时可自愿将户口登记在学校集体户口或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口,毕业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

此会办意见,供参考。

云南省公安厅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