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25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 访问量:38543 | 更新时间:2020/12/16 16:03:41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25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我省和谐医患关系的提案》(第120300251号)已交由贵委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办。现将我厅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是2015年以来,省公安厅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为契机,牵头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通知》,系统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以医院安全防范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防范机制“五项建设”为主要内容,全面部署推进我省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医院安全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二是督促指导医院加大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配备专门队伍调处各类医患矛盾纠纷,落实医患矛盾纠纷辖区公安机关备案制度,最大限度地化解医院矛盾,切实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仅2020年1-3月,增设保安员584人,开展保安培训210次,协助排查医患纠纷149起。三是稳步推进医院警务室建设。医院警务室实现了派出所警务前移,在服务群众、有效开展医院安全保卫、及时处置医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医院纷纷商请辖区公安机关在医院建立警务室。截止到2020年3月,全省建成医院警务室252个。四是保持对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从严、从快打击处理涉医违法犯罪。通过一系列过硬措施,各级各类医院安全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全省医院持续安全稳定,没有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事)件。五是对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和省公安厅“三个严禁”(严禁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严禁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严禁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六是持续深入开展医院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医院安全隐患,筑牢医院安全防范屏障。2020年1-3月份,全省共出动警力2911人次,出动巡逻警力36113人次,开展安全检查4915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889处。

二、下步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将认真做好的工作

(一)切实提高站位,增强做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医疗机构承担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提供社会公共健康服务等重要职责,维护医疗机构安全,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对于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发生在医院的系列暴力伤医、杀医、医闹、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违法犯罪,严重干扰医院正常诊疗活动,侵害广大患者合法就医权益,更严重挫伤广大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认同感。各级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提升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好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态势,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方法、精确防控、精准打击,着力提高主动发现风险、及时防范风险、有效化解风险的能力,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切实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维护医疗机构安全、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各级公安机关将主动作为,站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高度,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一是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联合多警种,综合施策,齐抓共管,将医院内部安全大检查、医院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纳入当地综治考核,有效净化医院内外部环境。二是密切与卫健部门协作配合,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督导各级各类医院加快推进医院安全防范“五项建设”,夯实医院安全保卫基础,有效提升医院内部安全防范和服务管理水平。三是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卫生部门,加快推进我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机构集中、医疗纠纷突出的地区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推进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设,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工作制度,畅通患者及医务人员诉求表达渠道,妥善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纠纷。四是密切与法院、检察院的协作,加强法律监督,对于涉医违法犯罪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源头治理。会同卫健部门和医院不断建立完善涉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涉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涉医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化解,严防小矛盾引发大问题。一是掌握涉医动态。充分发挥驻院民警和辖区派出所民警的作用,主动深入医务人员和患者群体排查掌握动态情况,及时会商研判,划分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化解防范。对辖区内的精神障碍患者、犯罪前科人员、吸毒人员等重点人员,定期走访,掌握就医情况。二是推动源头化解。会同卫健部门和医疗机构,联合综治、司法等职能部门,及时引导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患者通过第三方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三是注重综合施策。配合医疗机构对尚未化解的医患纠纷及时进行研判,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方案。对矛盾激化、扬言报复医生的患者及其他人员,要加强教育训诫,督促其依法反映诉求。对容易发生个人极端行为、风险程度高的重点科室,加强重点保卫,增设安全警示语,加大巡逻密度和视频巡查强度,落实预警防范措施。

(四)坚决果断处置,依法从严惩处。从严、从快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全力维护好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好医疗机构安全稳定。一是接到群众因医患纠纷的报警求助,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快速出警,有效对纠纷现场进行控制,切实维护好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坚决防止出现警务人员在场仍然发生辱医、非法拘禁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甚至伤医、杀医等恶性案件。二是对于医患双方发生在医疗机构聚集的群体性事件,严格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定,坚持“三个慎用”的同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稳妥处置。对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应当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尽快平息事态。三是对于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的,加大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快速有效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固定证据,确保侦查质量,坚决依法查处,并适时做好向卫生部门、医院的回告工作,坚决避免发生因为打处不力导致医患矛盾升级的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

(五)加强宣传教育,妥善处置舆情。加强与卫健部门的配合,积极有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医务人员正确对待医患矛盾,理性对待医患纠纷和涉医突发案事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坚决避免放任情绪宣泄甚至鼓动推动,使医院新旧矛盾碰撞叠加,酿成影响和危害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事件。二是及时主动公开有关医患纠纷处置情况,及时公布涉医违法犯罪的处理结果,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三是会同宣传部门对涉医案事件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面报道,引导公众理性、客观、公正对待,坚决防止涉医案事件效仿蔓延制造事端。告诫医患双方,在案件未调查清楚之前不得擅自发布信息,对发布不实、虚假的信息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社会反响强烈的涉医案事件,及时公开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六)加强督导检查,健全长效机制。始终把维护医疗机构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一是对既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切实有效的督导方案,提升行动的自觉性和执行力,有力推动各块工作的落实。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涉医案事件的,将严肃责任倒查,严格依照党纪、政纪、警纪处理。二是与政法、卫健、司法、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认真落实上级相关部署要求,将督导检查作为常态化工作,加快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健全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司法救助、司法诉讼、医警联动、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快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效维护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安全稳定。

此函。

云南省公安厅

2020年5月21日